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为证人提供条件和保密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为证人提供条件和保密的职权

摘要

人民检察院询问证人、为证人提供条件和保密的职权:人民检察院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7条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记录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的职权下一篇人民检察院责令犯罪嫌疑人变更担保方式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1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