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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进行搜查的权利

摘要

人民检察院进行搜查权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它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5条 另附与职权有关的法律规定: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7条 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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