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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武器的职权

摘要

人民警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武器的职权: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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