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警察在符合
条件的情况下
使用武器的职权: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
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
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和
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
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
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
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