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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进行盘问的权利

摘要

人民警察将符合法律规定的自然人进行盘问的权利: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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