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
警察将符合
法律规定的
自然人进行盘问的
权利: 为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
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
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
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
拘留或者其他
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
期间作出
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