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权:又称“自然
采光权”。环境民事权益之一,指建筑物
使用人享有获取日光照射的
权利,最早见于1970年日本国会修订的《建筑
标准法》和
城市规划法中,后为各国
立法所仿效的,主要内容是(1)、
国家有
责任通过立法限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间距,确保各类建筑物达到有益于人们生活,工作和健康的日照与自然采光
条件;(2)、在民事上,相邻关系人之间有
义务保障自己的活动不致
损害其他相邻人的日照与自然采光的权益,(3)、建筑物使用人在日照与采光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
诉讼寻求
司法保护。在中国,根据《
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这一环境民事权益是受
法律保护的,即在相邻关系中妨碍采光的,应排除妨害并可
赔偿损失。――――《
法学大辞典》第一版第119页,总主编,邹喻,顾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