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用于投融资,使保险资金不断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保能力的活动。
保险资金的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补偿的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用于投融资,使保险资金不断增值,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承保能力的活动。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保险公司的资产保值增值。
为此,保险公司的投融资一定要坚持多渠道、多方式和相对分散,一定要选择回报率高的投融资项目。安全与效益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效益是目的,安全是基础。因此,在资金运用中,稳健的经营不是先追求效益,而是先保证安全,在这个基础上再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2.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如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券等;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以保障投融资安全有效,尽可能地减少风险,并保持足够的变现能力,以保证及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需要。
3.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证资金运用安全和效益的原则规定。
这是法律赋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的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保险法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