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资源是指由生长在干旱与半干旱地区的草本植物所组成的对人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综合体。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草原与荒漠 一道是能够将太阳能转化为生物能的巨大绿色能源库,也是丰富宝贵的生物基因库。
草原资源是指由生长在干旱与半干旱地区的草本植物所组成的对人类具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综合体。在干旱、半干旱地区,草原与荒漠 一道是能够将太阳能转化为生物能的巨大绿色能源库,也是丰富宝贵的生物基因库。
(1)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草原法》规定,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外,草原属于国家(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草原的调剂使用。
当遇有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调剂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3)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解决。
当发生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时,应当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制定草原普查与草原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资源普查,制定草原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提高草原的载畜能力。
(2)保护和改善草原环境。
国家鼓励在农、林、牧区和城镇种草,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国家保护草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3)防止草原破坏。
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使用者进行少量开垦,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开垦并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水土流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封闭,责令恢复植被,退耕还牧。
(4)合理使用草原放牧。
合理使用草原,防止过量放牧。因过量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使用者应当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对已经建成的人工草场应当加强管理,合理经营,科学利用,防止退化。
(5)防止草原灾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鼠虫害,保护捕食鼠虫的益鸟益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草原地区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猎捕草原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预防疫病流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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