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车船,包括车辆和船舶。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拥有并且独立使用上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1)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者,按1吨计算。注意:半吨以下含本级,所以2.6吨视为3吨计算。
(2)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例如5吨的载重汽车有3吨的挂斗,以北京为例,每吨税额为60元,则每辆车应纳税5×60+3×60×0.7=426元。
(3)对拖拉机,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例如对5吨的拖拉机应纳的税额为5×60×0.5=150元。
(4)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例如:10座以下的3吨客货两用汽车(税率以北京为例,60元/吨,乘人10人以下者,年税额为200元),共有10辆车。则应纳税额为(200×1/2+3×60)=2800元。
依据税法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地的消防车辆、洒水车、囚车、警用车船、防疫车船、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依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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