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购置车辆的价格的一定比例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果枝应税车辆的,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所谓“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所谓“应税车辆”包括骑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车辆购置税以纳税人所购置的价格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10%。
五、车辆购置税的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免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六、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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