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回购是指在卖出一种国债券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或收益率,由最初的出售者再将该种国债券购回的交易。在国债流通市场上,国债回购交易属于一种派生性质的交易,它是在国债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基本作用是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短期融资工具,同时也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基本手段。
国债回购是指在卖出一种国债券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于一定期间后,以预定的价格或收益率,由最初的出售者再将该种国债券购回的交易。在国债流通市场上,国债回购交易属于一种派生性质的交易,它是在国债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基本作用是作为证券中介机构短期融资工具,同时也是中央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基本手段。
我国的国债回购业务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场内回购在交易所进行,场外回购在证券公司的柜台进行。
按期限不同,国债回购又可分为隔日回购和定期回购。
按交易方式不同,回购可分为证券公司回购、委托回购和直接回购三种。
按照国债回购交易主体、目的和范围的差别,国债市场可分为三个部分:
(1)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国债回购;
(2)同业拆借市场操作的国债回购;
(3)证券交易场所操作的国债回购。
首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国债回购交易,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的统一;
其次,对于各种非金融机构而言,可以在国债回购市场上进行短期投资,对自己的短期资金作最有效益的安排;
最后,对于中央银行而言,国债回购市场是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场所和贯彻货币政策的渠道。
我国国债回购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场内回购市场。
中国国债场内回购市场是从1993年12月13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的。设立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最初动因是,为了引导短期资金的流通,填补规范同业拆借所产生的资金缺口。由于曾经出现代保管单的大量买空卖空以及由此引致的债务拖欠,国家有关部门多次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现已基本解决。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是:
其一,场内回购资金偏紧;
其二,由于场内交易采取集中竞价、撮合成交的形式,交易双方互不知道对方,一旦发生债务拖欠便不能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归属;
其三,大笔交易通过交易所进行,极易造成市场的波动;
其四,场内回购各市场缺乏统一的交易管理办法。
(2)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先后发出通知禁止违规资金进入股市,停止各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和现券交易业务。与此相配套,同时宣布商业银行的证券回购与现券交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办理。由于该市场参与成员均为银行会员,其业务相同,对资金需求的规律也相近,因此交易并不活跃,成交量较少,银行资金大量闲置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3)中央银行公开操作市场。
中国目前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业务尚属启动阶段,交易规模相对整个社会资金总量偏小,难以达到对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市场的调节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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