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过程。
可以说,国家任何形式的财政收入都可以用来偿还国债,因为国债发行本身就是以国家信用作为保障的。不过,一般来说,人们主要考虑税收、举借新债以及国债投资项目的收益这三种形式。
国债的偿还究竟选择上述哪一种形式更为恰当,从目前各国的实践来看,根据国债使用的范围和性质,以及本金和利息的区分,三种形式都具有成为国家偿债资金的理由。
从资源配置效率的要求出发,应该使资源使用的受益者承担成本。这样,如果政府举债投资于某一工程项目,而这一项目又有直接的资金收入归于政府,那么,政府当然应当用这种收入来还本付息。如果这种项目属于公共基础项目,不具有赢利能力,那么,其收回的资金应当用于还债,而其剩余的部分由于具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应当由税收予以补足。如果政府举债纯粹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如国防事务等,这种产品并不会给政府带来直接的资金收入,那么,为了符合利益享受与成本承担相一致的原则,政府可以向公共产品的利益享受者征税,并用征来的税款偿还原来为提供这些公共产品而举借的债务。这就是税收成为偿债资金的理由。至于举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则与当前政府职能的扩张和利用财政支出刺激经济的趋势是完全吻合的,只要国民承债能力相当,政府总有一笔稳定的巨额收入掌握在手中。但是由于债务利息越来越多,政府收入缺口总是存在,因此,国债的规模会越来越大。一旦超过适当界限就会破坏经济的均衡发展。
偿债基金也称减债基金。建立偿债基金的用意在于平衡偿债高峰对政府预算的压力。政府债务负担不均衡可能给其预算安排造成不利影响,因为在正常情况下,预算收入呈均衡增长的态势。从收支平衡的观点出发,收入的均衡增长也就要求支出也是均衡增长。这样,当一项支出突然增长时,势必要压缩其他项目的开支。然而压缩其他项目的开支难度也很大,于是就必然导致收支平衡的破坏。
总之,债务支出的起伏不定,甚至畸高畸低的交替出现,会使财政在安排支出计划时遭遇较大的麻烦。如果建立了偿债基金,债务支出的波动将由偿债基金消化,就可以避免还债高峰因资金紧张而影响其他财政开支或国债发行量突然增长过快的被动局面的出现。
(1)直接偿还法。直接偿还法,是指由政府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按照发行国债时所规定的偿还条件进行偿还,可以是一次全部偿还,也可以是分期分批偿还。分期按比例偿还也称为比例偿还法。我国发行的国库券到期后,债权人可直接到国库券中介机构兑付。
(2)买销偿还法。买销偿还法,又称收买偿还法或市场偿还法,是指在国债的最终偿还期以前,政府在证券市场上收购国债,当国债到期时,已全部为政府所持有,以此方法来偿还国债,一般偿还成本较低,并能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
(3)抽签偿还法。抽签偿还法,是指政府通过定期抽签以确定应偿还的国债的方法。一般以国债的号码为抽签依据,一旦公开抽签确定应偿还国债的号码后,所有相同号码的国债都同时予以偿还。
(4)轮次偿还法。轮次偿还法,是指政府按照债券号码的一定顺序分次偿还的方法,通常是在政府发行国债时即规定各种号码国债的偿还期限,供认购者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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