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

摘要

   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其指标或变化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的科学活动。

目录

环境监测的概念编辑本段



  环境监测,是指依法从事环境监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运用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对环境中各项要素及其指标或变化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或长期跟踪测定的科学活动。

  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环境监测的目的与分类编辑本段



  1、环境监测的目的主要有四:

  第一,评价环境质量,预测环境质量的发展趋势;

  第二,为制定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污染综合性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监视全面环境管理的实施效果;

  第三,积累环境本底值(background data)资料,为确切掌握环境容量提供数据;

  第四,揭示新的污染问题,探明污染原因,确定新的污染物质,为环境科学研究提供方向。

  因此,《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规定,环境监测的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政府部门执行各项环境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开展环境测试技术研究,促进环境监测技术的发展。

  2、按照环境监测的目的和性质,大体上可以将环境监测分为三类:

  一是研究性监测。主要是为了科学研究而进行的监测。

  二是预防性监测。主要包括经常性监测、监视性监测。

  三是特种目的监测。由于通过环境监测可以发现许多现实存在环境问题的根源,为此环境监测还可以为了特定的目的而实行。例如可再生资源的监测,污染事故的监测,行政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裁决监测等。

环境监测的管理编辑本段



  (1)环境监测机构。

  目前中国的环境监测机构设置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级站、省辖市市级中心站以及各区县(旗、县级市等)四级环境监测站。各级环境监测站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站的指导)。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环境监测工作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组织和协调下进行。

  (2)环境监察员。

  环境监察员是由国家在各级环境监测站设立的专门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人员,是环境监测站对各单位及个人排放污染物情况和破坏或影响环境质量的行为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的代表。

  (3)环境监测网。

  全国环境监测网分为国家网、省级网和市级网三级。各大水系、海洋、农业环境监测网属于国家网内的二级网。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监测网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实行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的制度。目前,国家在一些重要的大、中城市和旅游城市还实行了日报的制度。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海洋环境污染下一篇环境保护计划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1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