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关于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以及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计划。环境保护计划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
环境保护计划,是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编制的关于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以及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计划。环境保护计划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管理,推动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中国,环境保护计划也是环境立法有关“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环境保护计划制度主要规定在《环境保护法》第4、12、22、23、24条之中。大体上,中国的环境保护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四类,即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计划等。
例如,在城市规划和城乡建设中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对有关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确定的保护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计划等。此外,还有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该单位的计划之中等等。
中国对环境保护计划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四级管理制。由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下达和检查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计划建议和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和具体执行。其他有关部门则主要是根据计划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编制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计划。
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政策和原则:
1、坚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3、与城市、区域、流域环境规划相衔接,并做好五年环境保护计划与年度环境保护计划的衔接。
4、与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紧密结合,并以各项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措施作为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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