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湘西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
(2009年3月27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6月3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2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州
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村级公路是指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与干线公路、县乡公路以及其他建制村或者自然村之间相互连接的公路,包括所属的桥梁、涵洞、隧道、渡口。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二)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本级补助资金,明确相应的补助
标准和办法;
(三)督促县(市)足额筹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第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办法,建立管理养护工作机制;
(二)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村级道路管理养护,督促本县(市)各方面养护资金及时到位;
(三)制订乡(镇)人民政府和
村民委员会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具体职责,督促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村级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落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三)选择村级公路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农户);
(四)组织村级公路受灾的抢修和修复;
(五)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
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村级公路路产保护和路权维护;
(二)在上级补助金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养护资金或者投工投劳;
(三)
民主推荐村级公路养护者。
第七条 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下达省级补助养护资金
使用计划,监督和考核全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情况;
(三)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标准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村级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检查指导村级公路养护工作;
(三)管理村级公路养护资金;
(四)组织养护工程招
投标和发包;
(五)做好村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为村级公路养护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养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村级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州、县(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各不低于300元;
(三)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的捐资等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随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增加财政养护资金。
第十三条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养护
合同拨付给养护人员。
村级公路养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接受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村级公路道路交通标志。
第十五条 在村级公路及其边沟外缘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
行为:
(一)超限
车辆行驶;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毁坏行道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安全设施;
(四)
倾倒垃圾、打场、晒粮;
(五)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损坏道路的引水灌溉;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设施;
(八)其他侵占、毁坏村级公路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贪污、挪用、侵占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村级公路管理养护造成其失养和严重损坏的,由相关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造成村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乡(镇)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造成村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
罚款。
第十九条 擅自砍伐村级公路行道树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列入上级养护范围的乡道养护工作,参照本条例
执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中关于村级公路管理养护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