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即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在连带之债中,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就是一种连带债权,每一债权人都享有要求全部清偿的权利,但是,经其中一个或少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如果债务人为多数人,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就是一种连带债务,每一债务人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经其中一个或一部分债务人清偿后,其他债务人就不再对原债权承担义务。连带之债中的少数债权人受领了全部清偿或少数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连带之债随之消灭而转变为一方内部按份之债。接受清偿的原少数债权人成为新的债务人,负有偿付其他原债权人(在按份之债中为新的债权人)各自应得份额的义务;履行了全部债务的原少数债务人成了新的债权人,享有要求其他原债务人(在按份之债为新的债务人)偿付各自承担份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