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发生
一、因合同所产生的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了产生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共同约定。合同的形成就是把多数当事人要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的不同意思表示,通过协商合为统一的、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过程。
比较完善的合同体系是社会进步、社会发展的结果,合同也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与债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合同是债的产生原因,债是合同引起的结果。由于合同可引起债,所以在合同有效成立之时,合同之债即发生,在这个意义上,也将合同称为合同之债。
二、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生损害负担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加害人有赔偿义务。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为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在现代大陆法系法典化国家的民法典体系中,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由于该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效果,故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也称为法定之债,或称非合意之债。
三、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其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受益人依法有返还义务。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为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民法上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社会功能,简而言之,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建立一个结合点,从而宏扬社会道德。无因管理是基于两种不同的理念(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而结合形成的行为规范。
四、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而致他方受损的事实。为纠正这种不当的损益变动,法律要求无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的人应将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受损人有权请求获利人返还不当得利。这一债权债务关系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简而言之,公平正义,不得损人利己。这是民法的精神所在。具体而言,不当得利法律规范具有两个基本价值功能:纠正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移转和保护原权利人对财产的归属权。
五、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
除了上述几种主要的债的发生原因以外,民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也会产生债的关系,我们称其为因其他原因所生之债。比如,因悬赏广告所生之债,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关于物的返还请求产生的债,在遗失物的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产生的债,因为物的添附或混同产生的债,因共有产生的债,因监护关系、无权代理产生的赔偿关系,因亲属关系和继承关系产生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