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
检察官的奖惩是对检察官进行管理的必要手段,其目的是运用激励与约束机制来保证检察官队伍的公正廉洁。我国检察官法第10章、第11章分别对检察官的奖励和惩戒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32条在从总体上确认国家实行检察官奖励制度的同时,规定对检察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关于检察官的奖励条件,检察官法第33条规定为:(1)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2)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3)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4)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5)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6)有其他功绩的。奖励的种类,包括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我国对检察官的惩戒制度较为重视,除检察官法第11章的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颁布了《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应受处分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根据检察官法第35条的规定,检察官的以下行为应当受到惩戒:(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贪污受贿;(3)徇私枉法;(4)刑讯逼供;(5)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7)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8)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9)拖延办案,贻误工作;(10)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11)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12)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13)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于检察官的以上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其中给予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检察官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