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的考核和培训
检察官的考核,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定权限,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标准、内容和程序,对所属检察官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查、评价。科学、规范的检察官考核制度既有利于督促检察官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自觉维护检察官的形象,也有利于发现和淘汰不合格的检察官,保证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我国检察官法第8章对检察官考核制度作了专门规定,1995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第二十次院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检察官考核制度。
根据检察官法第23条、第25条的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即实事求是地评价考核的对象,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全面、公平地确定考核结果。第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即在坚持考核必须在各级检察长领导下进行的同时,注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保证检察官考核的民主性和公开性。第三,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使考核结果更为全面、具体和准确,真正地使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第四,结果兑现原则,即将检察官的考核结果同相关的奖惩、培训、免职、晋级、调资、辞退等事项结合起来,保证考核工作的奖惩激励效果。
根据检察官法第26条的规定,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察工作实绩。主要考查检察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的高低、工作效益的好坏、工作方法是否得当等。(2)思想品德。主要考查检察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水平以及品德修养等。(3)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主要考查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这直接影响到检察权行使的效果。(4)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主要考查检察官是否爱岗敬业,能否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
目前,对检察官进行考核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实践证明,这些方法适合我国国情,并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其中,检察官的年度考核是对其在一年中的德、能、勤、绩的综合考查和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我国检察官法将考核结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了考核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从而使我国检察官的考核工作有了法律上的保障,极大促进了其在人事管理方面功能的发挥。此外,为了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和民主性,体现考核制度的客观公正,检察官法第28条还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该条规定,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检察官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要求解决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增强了考核工作的公正性。
为了保证检察官的素质能够与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更新相适应,弥补部分检察官因为忙于业务工作而缺乏理论知识的补充,各国普遍建立了对检察官的培训制度和与之配套的专门培训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检察官的文化水平一直比较低。虽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提高了我国检察官的进入门槛,但现有检察官队伍的素质提升仍然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检察官法第9章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对我国的检察官培训制度作了专门规定。检察官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我国检察官的培训应当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30条规定,国家检察官院校和其他检察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检察官的任务。目前,对检察官的培训主要采用国家检察官学院组织的专门培训、委托高等院校的代培、举办电视大学法律专业班、组织参加函授大学、业余大学、自学考试或者举办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在培训的种类上,主要包括岗前培训、任职培训、专项业务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为增强培训的效果,检察官法第31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为加强对检察官的考核与培训,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为5人至9人,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和评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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