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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

摘要

 检察官的义务权利
检察官作为行使国家检察权的司法人员,其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此外,检察官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如开展法制宣传,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领导书记员的工作等。
保证检察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3)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4)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6)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在规定检察官义务的同时,检察官法第9条明确规定,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1)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4)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5)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6)参加培训;(7)提出申诉或者控告;(8)辞职。应当说,检察官法的这一规定完全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有利于检察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加有效地承担自己所应负的职责。
为确保检察官权利的实现,检察官法还确一立了相应的保障机制:(1)申诉。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但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理、处分决定的执行。对检察官处分或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2)控告。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干涉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需要指出,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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