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人类社会评价个体行为的基本尺度,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具有多层次和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和道德标准。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约束、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教育示范、调节规范和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行为和意识的作用。良好社会道德对于促进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中国古代,道德是两个词,分开使用。“道”原意是道路,如“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后引申为支配自然和人类社会的规律、法度和规范等;“德”原意是依正道而行,心中有德之意。宋朝朱熹在注释《论语》时,对德注释为“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在我国,最早把“道德”二字连用,始于苟子《劝学》:“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在西方,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语(Mores),意思是风俗习惯,引申为规则、规范之意。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指出,罪恶即是对于道德的无知。法国的霍尔巴赫指出,做善事,为他人的幸福尽力、扶助他人,就是道德。总之,从道德的起源和社会对于道德的一般理解来看,道德一般是指人们的行为规则或规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普遍的主流意识。
职业道德是随着职业的出现而产生和逐步发展的,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由于人类职业的多样性;人类职业道德也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不同的职业有着不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如医生有“医德”,艺人有“艺德”,教师有“师德”,官员有“官德”等。职业道德一般包括职业道德意识、职业道德行为和职业道德规则三个层次。职业道德意识是指人们对于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的认识,包括职业道德心理和职业道德思想,具有相对稳定的特征。职业道德行为是职业道德意识在职业个体行为上的外在体现,从结果上看,它既可以是正面的道德行为,也可以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职业道德规则是约定俗成或通过一定的规范性形式所规定的职业的意识、行为的准则或标准,一般由职业道德原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纪律所组成。职业道德规则是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职业道德的规范化形式。这是职业道德和普通的社会道德的一个重要区别。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升华。
法律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因为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是规范社会、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而作为法律的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我国古代的孔子就非常重视“为政以德”的道理,他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实践中,有的法律职业人员抱怨自己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过多、道德要求过高,就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法律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在现实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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