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考试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古代并无司法考试制度,只有各官职通用的科举考试。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是近代才确立的。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法官考试条例》,开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随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1932年、1933年和1935年分别颁布了《法官初试暂行条例》、《司法官任用标准》、《考试法》和《法院组织法》,从此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一项全国性制度。当时的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合格者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接受一年培训之后才可以参加再试。
新中国成立之后,原有的司法考试制度连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被当作“旧法”废除了。按照当时的理解,司法是专政的工具,司法人员最重要的是要具备“一颗忠于党忠于革命忠于人民的红心”,政治素质高于一切,至于是否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司法考试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改革开放之后,体制的转换以及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使得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对法律从业人员进行考试以提高其水平的办法也就应运而生。我国的司法考试经历了从律师资格考试独存到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并存,再到统一司法考试三个阶段。
1986年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范围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律师工作人员,以及法学教学、研究人员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人员;1988年举行第二次律师资格考试时,司法部决定扩大报考人员的范围,规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考试;1994.年,司法部允许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参加律师资格考试,从而使我国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范围进一步扩大。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6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同年,司法部专门制定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全部以笔试的形式进行,但考卷的题型和内容则经历了许多变化。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由于还处于摸索阶段,因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题型共有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正误、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等,内容则集中于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从1992年开始,律师资格考试确定为4张卷子,在2天内完成,每张卷子的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从1996年起,考试内容被划分为5个单元(包括法学综合知识、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刑法、民法为主体的实体法知识,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实体法知识,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制度为主体的程序法知识,外语(英语、俄语或日语)),并且开始部分采用标准化试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非标准化试题(分为判断正误题、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写作等)。1997年取消了简答题,1998年又取消了判断正误题。因此,从1998年起,律师资格考试的题型就固定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四类,考试的科目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外语(英语、俄语或日语)、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法和律师制度、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合同法。
为了保证律师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司法部设立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统一组织命题、印刷考卷,统一组织评卷,并根据律师业发展的客观情况和考试的实际情况,统一确定录取比例和录取分数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厅(局)负责考试的报名登记、考场设置、监考、阅卷、政审、录取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1995年前,我国没有建立通过考试途径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法官、检察官由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名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资格作了限定,即:初任审判员、初任检察员、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开始分别实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制度,只有通过考试者方能被提请相应级别的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法官、检察官。法院系统于1995年、1997年和1999年进行了三次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检察院系统也举行了三次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计有7万余人通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的司法职务任职资格。
由于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仅面向法院或检察院系统还没有获得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封闭性强,随意性大,因而并不能很好地起到科学选拔高素质法官和检察官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时作出关于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同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又作出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2001年10月31日,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自2002年起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至此,司法考试完全取代了过去所实行的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成为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据此,国家司法考试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除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都必须从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当中择优选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3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行良好。”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三)依照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从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采用闭卷的方式,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后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据此,司法部经报请批准,设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司(对外称“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和规范;制定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的编审;管理指导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审查、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资格证书者进行管理;指导、规范有关培训工作;开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同时,司法部经报请批准,设立了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该中心作为一个独立的事业单位,承担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的具体考务工作和司法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002年11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确定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政策、原则进行协商、协调,就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健全、完善提供咨询。该委员会成员广泛,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有关领导成员外,还包括立法机关、有关部门、政法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和学者。
此外,司法部还设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这是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和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根据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建设和命题工作的需要,聘请专家学者参加,以研究和承担国家考试命题为主要任务而建立的非常设机构。命题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法学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等单位推荐,经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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