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司法职业的基本情况
正是由于司法职业的高度专业性,因此世界各国对法官、检察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都是从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或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拔的。例如,在英国,除治安法官以外所有的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4个法学会的律师中任命,其中担任领薪治安法官必须具有7年以上的初级律师经历,记录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初级律师或高级律师经历,巡回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高级律师经历或5年以上记录法官经历,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高级律师经历并且年龄在50岁以上,而上诉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的高级律师经历并且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上。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目前全美约2.8万名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在澳大利亚,县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必须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从事该职业的最低年限的经历。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从律师队伍中吸收过来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检察官不一定是从律师当中选拔的,但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锻炼,并且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例如,在德国,初次任命的法官一般在州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任职,有30%左右的法官一直在最初任命的职务上工作;在初级和中级法院工作10年左右,一部分法官有可能到高级法院任法官或者在中级法院任庭长。在法国,其法律规定,上一级法官一般应从下一级法官中选拔,当然特殊情况也有越级选拔的。
在日本,出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或法学教授职务;最高法院的法官应由具有良好法律素养的40岁以上的人担任,只有担任高等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教授累计达10年至20年以上,才能出任最高法院的法官。在韩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0年以上的法官经历;担任宪法法院大法官必须在40岁以上,曾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法学教授15年以上。
由上可见,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具备大学法律本科毕业这一基本条件,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人,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