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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司法职业的形成与发展

摘要

 我国司法职业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要求,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建国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前,担任法官、检察官应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者即可。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加之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并没有太大的提高。
1995年2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即:(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据此,从1995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专科毕业以上。
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修改,提高了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其他条件未作修改),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2年的,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据此,从2001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由上可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我国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不断提高,从而使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进而为实现司法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说明,我国司法职业的专业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一个条件严格、素质优良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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