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合同的特殊性
旅游合同是旅游营业人与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与其他合同不同之处,即旅游合同的本质,在于旅游的本质。旅游在根本上是一种主要以获得心理快感为目的的审美过程和自娱过程,为达到此目的,旅游者向旅游营业人支付费用,旅游营业人向旅游者提供观光、住宿、交通、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旅游的目的表现为旅游者借助旅游营业人提供的各种旅游活动,尤其观光游览线路,以满足自我的一种审美体验。旅游合同的特殊性还表现在其是一种绝对的定期行为。
2、旅游合同中财产损害赔偿救济的不足
若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权益受损害的情况下,旅游者基于旅游合同请求旅游费用的返还等财产责任,表面上看来,旅游者似乎也没有多大损失,但是基于旅游合同欲获得精神享受这一目的落空对旅游者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财产性的损害,并且此等损害不能通过财产责任的救济方式加以赔偿。因此,在旅游合同中,必须要给予旅游者非财产损害赔偿来全面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