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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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