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
保险主要包括五种:
1、
养老保险:即
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
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2、
医疗保险:即劳动者在患病期间在医疗、护理方面的
保障措施。
3、
失业保险: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的给付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及
职业介绍等保障措施。
4、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负伤,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
工资收入
补偿,也是对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顾措施。
5、
生育保险: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保障,以及家属可以享受的待遇。
大病统筹:部分省市会在统筹区内设立大病统筹保险,用于职工大病住院
补贴,有的地方最高补贴金额可达20万。
住房公积金:社保代缴服务通常也会包含住房
公积金的代缴服务。
保障性: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
法定性:由国家
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
互济性:社会
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助互济的办
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
社会保障问题,属于
社会福利性质。
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根据本市社保缴费的有关规定,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社保基数。其他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2012年4月起上限为12993元)以上的部分
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2012年4月起下限为2599元)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