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北京市旅游行业安全管理责任,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京政办发〔2014〕40号),结合本市旅游行业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地区旅游经营单位是指星级饭店、等级旅游景区和旅行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针对旅游经营单位存在以下安全管理问题的,由市旅游委组织实施的约见谈话:
(一)发生重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或6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性旅游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旅游安全隐患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存在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旅游安全管理问题的;
(四)未及时落实旅游行业安全部署工作的;
(五)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未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谎报、瞒报的;
(六)其他确需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约谈人员为市旅游委相关领导及业务处室人员;约谈对象为北京地区旅游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约谈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严肃、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约谈由市旅游委安全与应急处等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需要,邀请有关单位、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等共同参加。
第七条 约谈由市旅游委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人员至少2人参加,必要时做好相关录音录像工作。约谈程序为:
(一)约谈前,由实施部门梳理汇总约谈的有关情况,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组成约谈小组,形成书面工作方案,通过正式文件通知被约谈单位、被约谈人员,告知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约谈内容等事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实施部门应向被约谈人通报约谈的事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解决措施和指导意见;参加约谈的其他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相关监管职责,就约谈事项进行补充说明;被约谈单位应就约谈事项进行如实说明和必要补充,就工作整改和落实提出初步意见;被约谈人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行为;约谈双方就约谈记录内容签名确认。
(三)约谈后,约谈实施部门将会议纪要及时送达相关部门和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须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落实情况;约谈部门将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条 被约谈主要领导应按时参加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将进行以下处罚: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
(三)建议相关部门撤销企业星级、A级等级资质;
(四)取消行业评先选优资格;
(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相应处罚。
第九条 区县旅游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管理约谈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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