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解是指
申请仲裁后,双方
当事人自愿
协商达成
和解协议。《
仲裁法》第49、50条对仲裁和解作了规定。
《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
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有两种
作为,一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一是撤回仲裁申请。一般,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且
义务方即时履行了义务的,可由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若义务方不能即时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当义务方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依据裁决书请求
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
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该条规定了达成和解协议,后悔撤回仲裁申请的处理办法。此时,申请仲裁方当事人可依据原先达成的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