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原因一般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有三种情况:一是外国
公司作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
决定;二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
撤销;三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
期限届满。强制解散的原因有:一是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
破产、自动歇业等
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二是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
法律,或者
损害中国
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
查封或责令关闭;三是该分支机构因
不能清偿债务,其
财产被
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四是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
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
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财产、了结业务、
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财产,移交该外国公司。在清算结束前,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往中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