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顺序。
(1)
请求权的顺序。根据
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第一顺序);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
欠税款(第二顺序);③普通
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
债权分配时,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①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②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
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③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10万元,第三顺序债权总额为100万元,则按每10元债权偿付1元的比例进行清偿。④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
破产分配均告结束。例如,在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则第二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后,结束破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