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分配方案。
(1)
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破产分配方案是载明
破产财产如何用于破产分配和各
破产债权人如何获得破产分配的书面文件。从本质上讲,破产分配方案是全体破产
债权人就集体
清偿达成的共同意志。
管理人应当按照这一意志,实现
清算分配。
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由管理人负责进行。管理人在接管破产
财产后,应当尽快完成破产财产的清理和估价,并从速制备破产分配方案,以便
债权人会议及时讨论通过和付诸
执行。
根据
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参加破产分配的
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
住所;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额;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破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分配的方法。
根据
司法解释,对破产分配方案的内容有以下具体要求:对于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要说明其种类、总值,已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对于债权清偿顺序,要说明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
破产人所欠职工
工资、劳动
保险费用和所
欠税款等的数额和计算依据;对于破产分配方法,要说明分配的方式和时间;有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的,应就
追加分配加以说明。
(2)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在债权人会议讨论时,如果个别债权人认为分配方案的记载事项有
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
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该决议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
人民法院裁定。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须报请人
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方可执行。人民
法院认为分配方案符合
法律规定并且无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事的,应当裁定认可。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
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对于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分配方案,已申报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的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认为分配方案有错误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变更。管理人应将变更意见提交债权人会议批准后,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3)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破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应于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后,及时通知应接受分配的债权人限期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分配。逾期不领取的,可以
提存。现金分配的,债权人应提供注明其具体地址、开户银行账号的
证明。由管理人直接将分配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权人领取分配财产的费用(包括汇款费用、
差旅费等)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破产分配可以一次分配,也可以多次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采用多次分配的,管理人进行分配时,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
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对于附
条件债权的提存额的分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