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根据
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
破产法施行后,
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依照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
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
担保权的
权利人受偿。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2006年8月27日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享有先于
别除权接受清偿的特别
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