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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摘要

 职工债权的特殊清偿安排

根据破产法第132条的规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破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权利人受偿。破产法于2006年8月27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2006年8月27日以前所欠的职工债权,享有先于别除权接受清偿的特别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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