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
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
保险人的变更属于
合同的转让或者
保险单的转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将保险合同利益转让给
第三人,从而引起保险
合同的变更,这实际上是合同主体的变更,但这种主体的变更一般只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保险人并不会发生变更。根据
保险法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
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保险
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
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者补充,如保险
标的的数量、品种的增减,用途、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费的增减以及
人身保险合同中所指定
受益人的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