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
行为,而另一方支付
救助报酬的合同。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
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二)
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根据救助效果
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
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
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
视为一种
劳务合同。
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
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三)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
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
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
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这一条规定了两个法定
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以及船长和船东有权就船载财产代表财产所有人签订救助合同。
(四)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
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当事人一方
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
仲裁的,
受理争议的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
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
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
显失公平的;
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五)
救助方的义务
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如果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
过失导致被救助方的损失或者其他
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救助人的赔偿责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也享受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
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
4.必须接受被救助方提出的邀请其他救助人参加救助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