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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

摘要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1923,又称“曹锟宪法”,由于通过宪法的议员由曹锟贿赂产生,故又称“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日颁布。共13章141条。它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民国政府由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组成,中央行政机关实行内阁制,中华民国国权采取分权制,地方制度划分为省、县两级。这部宪法从文字上看,是一部比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根本大法,但直系军阀无意实施。它关于人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也只是形式上的。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后,随着直系军阀的倒台,这部宪法即告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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