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Code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该法第一部分于1994年10月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于1996年通过,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部分包括
知识产权、
继承法和
冲突规范,至2001年底还没有通过。该法有以下特点:该法反映了俄罗斯
联邦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的特殊国情。该法规定了生产合作社、国有和自治地方所有的
单一制企业的
法律地位以及
经营权和业务
管理权。其二,它采取的是
德国民法典的编排体例,同时又有所创新。它把“债法总则”和“债的种类”(即债法分则)规定为两个独立的编,而且,还将把知识
产权和冲突法分编
作为两编纳入
民法典,这是与德国
民法典不同的地方。此外,俄罗斯联邦民
法典没有把
婚姻家庭等纳入民法典,只是把
继承法纳入到法典中,这也是比较独特的体例编排。其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属于
民商合一性质的法典。因此,民法典中不仅有关于商事企业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而且还有关于商业特许(第五十五章)的专门规定,以及知识产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