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an Fa Xue Wei Shang Ke,唐朝
白居易的
法律主张。白居易将吏治与
法治相结合,认为如果没有好的执
法官吏,单有好法也不会起作用。法律能否得到
执行取决于统治者重不重视法律,有没有高素质的执法官吏,所以他认为朝廷不应“轻
法学,贱法吏”。相反,应当注重法律,把法学
视为重要的学科,在科举考试中给予优先地位,同时重视法官的选任,凡担任法官的人必须熟悉
法令,以
保证“法司准法科罪”,“以法从事”,杜绝官吏随意用刑,法无定科的现象。可见,白居易的“悬法学为上科”的目的是为了维护
法制,而要维护法制,又必然从吏治入手,整顿吏治,以达“治人”与“治法”的统一。这一法律思想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