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eal of Administrative Law,是指
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止,使之失去其
法律效力,所以也称为
行政法的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明文规定了
行政法律规范的
撤销问题。其第87条规定,行政法规、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该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撤销:(1)超越权限的;(2)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3)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撤销一方的规定的;(4)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5)违背法定程序的。关于撤销
行政法律规范的权限,中国《立法法》第88条规定:(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
宪法和
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2)
国务院有权撤销不适当的
部门规章和
地方政府规章;(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4)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5)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立法法》在其
附则中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废止办法,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