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i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行政责任被确定后,因某些
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失去存在的意义。
行政责任基于以下的
法律事实而消灭:(1)责任者履行责任完毕。如被
罚款的
行为人已经交纳了所
罚金额;需要赔偿的
行政机关已作了赔偿;(2)
权利人放弃了要求责任者承担责任的权利。例如,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对某
公民实行
行政赔偿,但尔后该公民表示不要求行政机关赔偿;(3)履行责任失去意义。例如,有权机关确定行政机关修复房屋责任,但行政机关修复房屋前,房屋已由
损害人自己修复,修复责任便因失去意义而消灭;(4)追究责任的
决定被依法
撤销。如行政机关决定处罚某人,但在
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 在上述4种责任消灭情况中,前3种属于“责任的自然消灭”,后一种属于“责任的非自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