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onvention of Confederation,1776年6月7日由弗吉尼亚的理查德·亨利·李在大陆会议上提出一项
议案,要求脱离英国,建立一个美洲联盟。1777年11月15日议案被大陆会议最后通过,定名为《
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通称邦联条例),
交付北美各州批准。12个州于2年内予以批准;马里兰州于1781年3月1日批准。同日,大陆会议宣布《邦联条例》开始生效。《邦联条例》生效后便成为1787年美国
宪法生效前的宪法性文件。该条例共13条,主要规定了美利坚合众国为邦联
国家;各州保持其
主权、
自由与独立;各州为共同防卫、自由保障与共同福利,彼此之间有互相援助的
义务;各州相互之间承认其自由
公民享有的自由迁徙权,经商、税赋、捐款、
财产转移等
权利;各州相互之间可
引渡罪犯,承认其档案、
司法判决、
行政措施的效力;各州派遣代表参加邦联
议会会议,对其代表有召回或另派的
权力;各州不得对外派遣或接受使节,不得与外国及彼此间订立条约或同盟,不得
征收妨碍邦联对外国条约、义务的
税收或
关税,不得维持海陆军力,不得对外作战;各州因共同防卫所召集的陆军,其校官以下的军官由州议会自行任命;邦联因共同防卫或
公共福利所需军费及其他费用,由各州议会征收交付。该条例规定了邦联议会的各种权力:有权
决定战争与和平,派遣或接受
大使,订立条约或同盟,设立海事
法庭;邦联议会为各州
疆界纠纷的最后审判机构;
审理牵涉二州以上的私人土地纠纷;有权规定铸币成色价格、度量衡
标准;管理印第安人事务;办理全国邮政事务;任命陆海军军官,规定陆海军管理及作战
法令;任命一个委员会,在国会休会
期间执行职务;确定征收供合众国
使用的必需款项;决定邦联国会的会期延长或迁移会址等有关问题。从上述规定来看,邦联条例赋予中央的权力是有限的、支离破碎的,主要是服务、
行政性质;权力集中在各州政府,凡未由各州授予中央的权力,一概由各州自行
保留。中央无权约束各州。于是联盟涣散,中央无权。如中央缺乏征税权、管理商业权、集中的
行政权、统一的
司法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