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Anti?dumping Rules of Conduct,指GATT/WTO体制中达成的
反倾销立法。按GATT第6条规定,凡构成”
倾销”而且对进口国的国内相同行业造成或威胁造成重要损伤者,”应予谴责”。”为
抵消或制止倾销”,进口国得”
征收不超过倾销差的
反倾销税”。由于该条规定比较笼统,且拟定GATT之前,美国与加拿大已有反倾销法,并享有优先适用的”祖父
权利”,1967年GATT肯尼迪回合议定了一个《
执行GATT第6条的协议》,通称”反倾销守则”(Antidumping Code)。因美国国会认为该守则中表述倾销是造成损伤”主要原因”,与美国
国内法相左,坚持不予签署,使该守则搁浅。1979年东京回合又制定了第二个反倾销守则,基本满足了美国要求,放宽了损伤
标准,删除了倾销与损伤之间
因果关系上原有的”主要原因”的”主要”一词。在乌拉圭回合
谈判中,国际经济学界对这个守则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说它是”反市场竞争”的规则。经过谈判,对该守则朝有利于市场竞争的方向作了重要修改,产生了第三个反倾销守则或称”WTO反倾销守则”,并收入《多边货物
贸易协定》。WTO反倾销守则包括了从调查认定倾销存在,造成进口国同行业损伤的标准,到征反倾销税等一套十分复杂的规则体系和
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