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主义Jus Soli,以出生地来
决定个人的
国籍的
法律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凡在一国境内出生的人,都具有该国国籍。过去采用绝对出生地主义的
国家曾规定过,本国人在国外出生的子女不具有该国国籍。目前从外国吸收一定数量移民的国家,仍以出生地主义
作为赋予
原始国籍的主要
标准,如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一些国家在根据出生地主义赋予
外国人在其境内所生子女以该国国籍时,已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说附加一定的
条件,如要求父母在该国定居、有一定居住年限或需
本人达到一定年龄时作出接受国籍的声明,等等。采用
血统主义作为赋予原始国籍的标准的国家,通常对父母不明或父母国籍不明的儿童,也根据出生地主义赋予其该国国籍。中国《
国籍法》主要采取血统主义,但同时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对境内发现的新生弃儿,各国通常将其
视为出生于本国境内,而赋予其本国国籍。外国
外交官员在驻在国享有
特权和
管辖豁免,对其在驻在国境内所生子女,驻在国不得依出生地主义赋予本国国籍。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的任择
议定书规定,
使馆人员非为接受国国民者,及与其构成同一
户口之家属,不应专因接受国
法律之适用而取得该国国籍。有些采用出生地主义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外国
外交官员在其境内所生子女,不取得该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