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
海牙规则》。指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托运人
义务、
责任、免责事项、赔偿限额、
诉讼时效等问题的国际公约。到20世纪初,一方面是
国际贸易蓬勃发展,另一方面是国际上仍然没有统一的法规来规范
提单问题,各航运
公司的提单仍有扩大免责范围、减轻自己义务、滥用
合同自由的现象。关于明确承运人的最低义务和责任的要求已经成为国际贸易有关各方深切关注的问题。
国际法协会于1921年9月在荷兰海牙召开会议,制定了提单规则,提供各方选择适用,后来以该规则为基础,于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召开的有26国代表出席的
外交会议上制定了《海牙规则》。该公约于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是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中国虽然未参加该公约,但是中国《
海商法》及航运实践都参照了该公约的某些规定。《海牙规则》共16条,主要规定了如下内容:(1)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提供适航
船舶和妥善管理货物。(2)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
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3)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实行的是不完全
过失责任制。(4)赔偿责任限制: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损坏赔偿不得超过100英镑,但托运人在装货前就已经声明,并且已经在提单上注明的除外。(5)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这是国际公约约束提单条款和运输合同条款的重要规定。(6)公约还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7)索赔和
诉讼时效。(8)《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任何
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由于《海牙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责任,制止了公共承运人利用
契约自由的原则任意扩大免责范围、降低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现象,使得国际海上件杂货运输有了一个统一的
法律规定,大大便利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