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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豁免论

摘要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关于国家豁免原则适用范围的理论之一。指不论一个国家行为财产性质如何,一律免受外国法院管辖,除非该国自愿放弃豁免或因作原告而引起反诉以及因不动产赠与继承等方面引起的诉讼。国家即使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管辖,也不受强制执行。其理论基础是国家的独立、平等和尊严。产生于十三四世纪的欧洲,到19世纪在西方国家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承认和支持,并长期为英美法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国际法学者所奉行。随着国家活动范围的扩大,19世纪末产生了限制豁免原则适用范围的相对豁免论。20世纪50年代后,英美国家逐渐放弃原来坚持的绝对豁免论转向相对豁免论。但至今仍有一批国家和学者支持绝对豁免论。在历史上,绝对豁免论原则维护和促进了国际交往,并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对强权和维护主权独立起过一定作用。但在提法上和运用上失之绝对和偏颇,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和公司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后,继续坚持绝对豁免理论会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国际经济、民事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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