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关于
国家豁免原则适用范围的理论之一。指不论一个
国家的
行为和
财产性质如何,一律免受外国
法院的
管辖,除非该国自愿放弃
豁免或因作
原告而引起
反诉以及因
不动产、
赠与或
继承等方面引起的
诉讼。国家即使自愿接受外国法院管辖,也不受
强制执行。其理论基础是国家的独立、
平等和尊严。产生于十三四世纪的欧洲,到19世纪在西方国家的
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中得到广泛承认和支持,并长期为英美法国家的
司法实践和国际
法学者所奉行。随着国家活动范围的扩大,19世纪末产生了限制豁免原则适用范围的
相对豁免论。20世纪50年代后,英美国家逐渐放弃原来坚持的绝对豁免论转向相对豁免论。但至今仍有一批国家和学者支持绝对豁免论。在历史上,绝对豁免论原则维护和促进了国际交往,并对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对强权和维护
主权独立起过一定作用。但在提法上和运用上失之绝对和偏颇,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和
公司广泛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后,继续坚持绝对豁免理论会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国际经济、民事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