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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

摘要

国际法国际刑法名词,指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麻醉药品是指鸦片及其提炼品海洛因、古柯及其提炼品可卡因和大麻等。精神药物是指甲基苯丙胺和吗啡等。从1912年到现在先后签订了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协定议定书共13个。现在继续有效的有下列四个:(1)经1946年12月11日议定书修正的1936年6月26日的《禁止非法买卖麻醉药品公约》;(2)经1972年3月25日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3月30日的《麻醉药品单一公约》;(3)1971年2月21日的《精神药物公约》。(4)1988年12月19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些公约都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仅限于供科学研究和医药之用,非法种植、生产、制造、供给、买卖、运输、进口和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即为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并规定:各缔约国应在不违背其宪法原则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前提下,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在其国内法中将违反《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或《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各项规定,故意占有、购买或种植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以供个人消费的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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