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ase of Territory,指根据条约一国在一定
期限内或无限期地将
领土的一部分交予另一国
使用和管理。出租领土的
国家称为出租国,租用领土的国家称为承租国,被出租的那部分领土称为
租借地。领土租借的目的主要有三个:(1)政治目的,即变相占领领土,划分势力范围,瓜分出租国;(2)军事目的,即设立和保护
军事基地,控制战略要地和战略点,控制海陆交通要道;(3)经济目的,即修筑、开放和控制贸易通道,获得贸易便利。主要发生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的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地区,其中又以旧中国的情形最为典型。历史上较著名的领土租借有:1894年英国租借刚果
自由邦的拉多袋形地;1898年中国清政府先后将胶州湾租借给德国(租期99年),将旅顺和大连租借给俄国(25年),将威海卫租借给英国(租期与旅顺、大连持续时间相同),将广州湾租借给法国(99年),将九龙租借给英国(99年);1903年美国向巴拿马永久租借巴拿马运河区,向古巴租借关塔那摩和翁达湾作海军基地等。第二次世界大战
期间,1941年美国向英国租借百慕大群岛中三个岛作海空军基地(租期99年);1944年苏联租借芬兰波卡拉海军基地。战后则有1947年美国租借菲律宾的苏比克和克拉克等军事基地等。租借方式有强制的和非强制的两种方式。早期租借领土大都是强制性租借,例如旧中国的租借地都是帝国主义国家采取强制手段通过
不平等条约强加于中国的,严重侵犯和
损害出租国的
主权和领土完整。非强制的租借又分为有偿租借和无偿租借。领土租借的
法律效果是,租借地在条约规定的租借期限内供承租国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由承租国行使条约规定的各种
权利,并对发生在该范围内的与其政府机构和人员活动有关的国际不法
行为承担国际
责任。租借与
割让或出让主权不同,在法律上租借地
所有权仍属于出租国,承租国不得任意处置租借领土本身,该地区内出租国国民的
国籍和
公民资格也不改变,不经出租国同意承租国在租借地的权利不得转让第三国。租借期满,出租国有权收回租借地,恢复行使主权。租借领土也可因租
借条约被废止而终止。历史上多数租借地在期满前就被收回,即使某些所谓永久性租借的领土(如巴拿马运河区),也经所在国人民的斗争而被收回。在中国,除九龙租借地根据1984年中英两国《关于香港问题的
联合声明》的规定于1997年7月1日回归祖国外,其他租借地早已归还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