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委托人要求居间人隐名和保密的权利

  委托人要求居间人隐名和保密的权利

摘要

委托人要求居间人隐名和保密的权利:在媒介居间中,委托人或其交易的相对人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对方的,居间人则负有隐名义务,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告知对方。这种居间被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进一步说,在隐名居间中,为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的实现,居间人有介入的义务,即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居间人应作为履行辅助人负责履行,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获悉委托人的有关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委托人要求居间人尽力的权利下一篇委托人要求研究开发人合理使用经费的权利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