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要求
居间人隐名和保密的
权利:在媒介居间中,委托人或其交易的相对人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
告知对方的,居间人则负有隐名
义务,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告知对方。这种居间被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进一步说,在隐名居间中,为
保证隐名
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的目的的实现,居间人有介入的义务,即对于隐名当事人依据
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于一定情形下居间人应
作为履行辅助人负责履行,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获悉委托人的有关的
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一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