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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姓名权又称“婚姻姓氏”夫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人身关系中要组成部分夫妻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当代各国对夫妻姓氏,在立法上由三种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如瑞士,(2)、由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妻从夫姓,如德国。(3)、允许双方作任意约定,如苏联。 我国古代妻及赘夫无姓名权。出嫁女子一般冠以夫姓,赘夫冠以妻姓,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夫妻在姓名权上的不平等,198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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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姓名权 夫妻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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