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的姓名权

摘要

   夫妻的姓名权又称“婚姻姓氏”夫妻决定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人身关系中要组成部分夫妻独立人格的重要标志,当代各国对夫妻姓氏,在立法上由三种类型(1)、坚持妻从夫姓。如瑞士,(2)、由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妻从夫姓,如德国。(3)、允许双方作任意约定,如苏联。

  我国古代妻及赘夫无姓名权。出嫁女子一般冠以夫姓,赘夫冠以妻姓,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夫妻在姓名权上的不平等,198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参考资料
[1].  【家庭关系】夫妻的姓名权   http://www.fabang.com/a/20101025/205881.html
[2].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http://www.fabang.com/a/20100504/96865.html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婚姻案件证据下一篇口头遗嘱权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法帮网
法帮网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