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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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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编辑本段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 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 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2)机动车维修

  (3)家用电器修理

  (4)照相业

  (5)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按摩业

  (6)餐饮业(厨师)

  (7)服装加工

  (8)室内装饰装修

  (9)兽医诊所。

  6、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1) 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2)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4) 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5) 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 从事科技业的,须经县以上科委批准;

  (7) 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8) 暂住证(外来人口)。

二、 登记机关及时限编辑本段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 登记程序编辑本段



  1、 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 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 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四、 登记费收费标准编辑本段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1、 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 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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