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派出所当场办理。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请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簿。
二、婴儿出生后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常住人口管理科直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
1、2003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2、1998年7月22日至2003年8月6日期间出生的婴儿,可选择随父随母入户。
3、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的非超生子女,一直未申报过户口的。
申报时须如实填写《新生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户口簿。
超期申报户口的须说明情况。
一、入户条件
政策外出生的婴儿(含超生、非婚生育,下同),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2003年8月6日(含当日)以前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母亲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或父母双方均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2、2003年8月7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婴儿出生时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母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5、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一、入户条件
我市居民持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合法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尚未申报户口的(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在福利机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2、收养地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办理收养手续前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区计生局出具的证明收养人无子女的《收养子女计划生育审批表》(可提供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
5、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拟入户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一 入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
二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属国外出生的子女,由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发出《办理户口通知》;
2婴儿国(境)外《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及其中文翻译;
3父母和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户口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
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一、入户条件
1、父母均是本市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婚后所生的婴儿,可以在父母驻深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
2、父母一方在本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驻军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军官证;
4、父亲或母亲所在地部队出具的证明;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承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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